轉知教育部第12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遴選,請依教育部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」推薦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、學生代表之委員案
轉知教育部第12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遴選,請依教育部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」推薦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、學生代表之委員案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5-07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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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依教育部114年7月15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42803110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本案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7條第1項、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」第5點及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」規定辦理。
三、 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將於114年12月 31日屆滿,爰請依前述規定推薦人選。
四、 推薦方式:
(一) 推薦者:得由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、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推薦之。
(二) 推薦人數:
1、 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2人,且須為不同性別者。
2、 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各得推薦1人。
3、 每一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1人。
4、 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得推薦學生代表1人,需具在學學籍達2年以上。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在學學籍達1年以上。
(三) 推薦期間: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14天(日曆天)為限,自114年8月1日(星期五)起,至114年8月14日(星期四)止,逾期提出、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,亦不退件。
五、 爰請符合資格且有意參加者依前揭說明辦理,並檢附填妥之委員推薦表於114年7月25日(星期五)前函報本府,俾憑辦理遴選作業。
六、 檢附旨揭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及推薦表1份。
二、 本案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7條第1項、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」第5點及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」規定辦理。
三、 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將於114年12月 31日屆滿,爰請依前述規定推薦人選。
四、 推薦方式:
(一) 推薦者:得由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、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推薦之。
(二) 推薦人數:
1、 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2人,且須為不同性別者。
2、 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各得推薦1人。
3、 每一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1人。
4、 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得推薦學生代表1人,需具在學學籍達2年以上。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在學學籍達1年以上。
(三) 推薦期間: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14天(日曆天)為限,自114年8月1日(星期五)起,至114年8月14日(星期四)止,逾期提出、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,亦不退件。
五、 爰請符合資格且有意參加者依前揭說明辦理,並檢附填妥之委員推薦表於114年7月25日(星期五)前函報本府,俾憑辦理遴選作業。
六、 檢附旨揭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及推薦表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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