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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修正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實施要點」

轉知教育部修正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實施要點」

一、 依教育部114年6月3日臺教秘(五)字第1144100962B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三、 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秘書處吳小姐,電話:(02)7736-773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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