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
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
一、 依教育部113年9月4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4282B號函辦理。
二、 性別平等教育法業經教育部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,該部並於113年2月16日訂定「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」、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」,並研編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」在案。
三、 請學校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子法施行修訂校內規章加強宣導,並公告周知,另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,以提升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,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。
二、 性別平等教育法業經教育部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,該部並於113年2月16日訂定「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」、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」,並研編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」在案。
三、 請學校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子法施行修訂校內規章加強宣導,並公告周知,另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,以提升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,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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