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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衛生福利部強化宣傳志工申訴管道及資訊公開透明乙案

函轉衛生福利部強化宣傳志工申訴管道及資訊公開透明乙案

一、 依據本府113年4月19日府社行字第1130034125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323號函辦理。(檢附原函)
二、 有關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關切某民間社福單位之志工服務,並轉請各單位宣導強化志工申訴機制案,依據志願服務法第4條第3項規定:「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、義務、召募、教育訓練、獎勵表揚、福利、保障、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……。」;同法第7條規定:「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。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、訓練、管理、運用、輔導、考核及其服務項目。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,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,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……。」
三、 請各單位務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宣達志工相關權利、義務,並訂定志工申訴方式及管道,並加強宣導,以提供志工就運用單位志工管理措施表達意見之機會,維護志工權益。
四、 另檢附相關新聞報導乙則及志願服務法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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