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
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
一、 依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學(四)字第1122806639D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,修正「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」,並修正名稱為「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」,業於113年2月1日以府教特字第1130010393號函修正發布。
二、 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,修正「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」,並修正名稱為「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」,業於113年2月1日以府教特字第1130010393號函修正發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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